《环境昆虫学报》
文章摘要: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追究行为人的环境修复责任成为环境犯罪治理的重要内容。但环境修复的责任形式形成和发展于司法实践,尚缺乏明确的刑法依据,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并且导致适用的混乱,亟需立法完善予以化解适用难题。现有刑罚体系以传统的自由刑、罚金刑等刑罚手段为主,与环境治理的时代需求严重脱节。恢复性司法、环境犯罪的生态属性、刑罚体系的开放性为环境修复责任在刑法中的确立提供了实践依据、理论支撑和立法空间。环境修复责任在刑法中的展开,应包括三个层次:首先将环境治理确立为刑法的任务,为环境修复责任纳入刑法提供方向指引;其次厘清环境修复的性质,将其明确为非刑罚手段,弥补传统刑罚手段的缺陷;最后是构建环境修复的责任体系,将环境修复设置为强制适用的责任方式。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周峨春 郭子麟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法学院
论文DOI:10.14067/j.cnki.1673-9272.2022.01.010
论文分类号:D9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