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昆虫学报》
文章摘要:习近平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面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现实情况和当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切实需求,完善环境领域的刑事立法迫在眉睫。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人们对传统刑法的谦抑性和事后性惩罚方式进行了深刻反思,反思的结果为风险刑法引入环境犯罪领域提供了充分探讨的空间。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的发展呈现出以预防为导向的立法趋势,环境法益的刑事保护呈现出明显的刑法前置性特征。借鉴域外的相关刑事立法经验,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应当构筑多元化立法模式,将环境法益作为入罪的基本法益,增设危险犯,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判断因果关系,明确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并附条件引入相对严格责任,在刑事责任层面构建多元化刑罚手段。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穆丽霞 李雨娉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论文DOI:10.14067/j.cnki.1673-9272.2022.01.007
论文分类号:D9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