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昆虫学报》
文章摘要:《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三十二条在环境民事侵权中创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条却未直接指明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此,学界现有持赞成观点的“肯定说”和与之相对的“否定说”。两种观点看似有着多重对立,但分歧之根本是对“惩罚是否过重”的问题有不同认识,分别代表着保护环境和保护行为人合法权益两种立场。两种学说均有不足之处,更为恰当的路径是以“肯定说”为基础,兼采“否定说”观点,提出“限制说”。“限制说”应提出体系和文义相一致的规范解释路径,正确定位惩罚性赔偿的功能,通过一事不再罚解决重复处罚的问题。在“限制说”之下,司法解释条款还应当注意尊重行政权的优先性、防止行政机关规避职责、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等问题。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2.68;D9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