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昆虫学报》
一、问题的提出
二、经验维度:惩罚性赔偿具有民法典、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认同性
三、功能维度: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制裁和威慑功能的综合性
四、理论维度:惩罚性赔偿具有学理上的合理性
(一)检察权理论
(二)环境权理论
(三)诉的利益理论
结语
文章摘要: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关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理论与实务争议的焦点之一。目前,司法实践已通过裁判方式支持了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但依然难以消解其在理论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正当性是制度建构的基石。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论证从三个维度进行:在经验维度上,惩罚性赔偿具有民法典、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认同性;在功能维度上,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制裁和威慑功能的综合性;在理论维度上,惩罚性赔偿在检察权、环境权和诉的利益理论层面具有学理上的合理性。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22.07.007
论文分类号:D925.1;D926.3